前年的“五一”假期,劉女士參加了由旅行社組織的團隊歐洲5國14日游,結果一場官司一直打到了今年。原來,劉女士旅游中購買了某品牌女士腕表,花費6萬元。因劉女士要求退表未果,后將旅行社訴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駁回了劉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旅游高價買手表反悔
劉女士訴稱,旅游期間,她在導游的誘導勸說下,由導游找人代刷卡,購買了價值6萬元的女士腕表一個。買表兩天后,感覺不對,要求退表,但導游在境外并沒有幫她退表。后來她一直與旅行社聯(lián)系,均未果。劉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旅行社將購買的手表退掉,返還購買腕表的6萬元,并按年利率6%標準支付相應利息。
旅行社辯稱,劉女士是在旅行社組織的境外游自由活動時間自行購買手表,劉女士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對其購買行為負責。旅行社稱,當時是劉女士自己想買表,后向公司導游借錢,公司導游覺得不合適,劉女士就向同團的其他人借錢購買。
法院認為游客舉證不利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劉女士與旅行社簽訂合同,約定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出境游,并在旅行期間于境外購買了女士腕表一個。現(xiàn)劉女士以受到導游誘騙且購物場所系旅行社指定為由,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支付退貨貨款,上述主張并未得到旅行社認可,且劉女士并未就其主張向法院充分舉證,也未就該女士腕表存有質量問題向法院充分舉證。最后,法院駁回了劉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釋法
法官表示,通常情況下,旅行社無須為出售旅游商品的人向旅游者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購物場所是旅行社指定的,旅游者對于購物場所的選擇權受到了限制,此時若產(chǎn)品質量出現(xiàn)問題,旅游者可以直接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手續(xù)。
具體到本案,劉女士雖主張系受到導游誘騙而購買該腕表,但并未就此向法院提交證據(jù)。另經(jīng)法院查實,劉女士購表是在旅行社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該購物場所并非旅行社指定,且劉女士并未就該腕表存在質量問題向法院充分舉證,故劉女士之主張不符合《旅游法》規(guī)定,劉女士作為成年人在旅游期間自主購物,應自行承擔相應的后果。故法院最終駁回了劉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記者 黃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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