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重復辦理預售備案
感謝房管局局長“幫忙”,送他一輛車
偽造文件辦住房貸款
感謝銀行行長等“支持”,送4人200多萬
富豪老板 借貸套路
瓊中一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犯行賄罪及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等,被判4年3個月
一老板在進行酒店、商城開發(fā)時資金短缺,在向借貸公司及個人舉債時,為了順利借到款,行賄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房管局原局長陳澤科,違規(guī)重復辦理商品房買賣預售備案手續(xù),此外他還為了向銀行貸款,向銀行行長等多人行賄,最終被判4年3個月。
借貸套路
重復辦理預售備案 送房管局局長一輛車
楊某,今年40多歲,四川人,大學文化,瓊中富豪酒店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豪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09年期間,楊某購買瓊中富豪城項目并擔任富豪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后,富豪公司在開發(fā)富豪酒店、富豪商城(酒店附樓)項目過程中出現(xiàn)資金短缺問題。為解決資金問題,楊某以富豪公司名義先后向陳某等10方當事人借款,同時以富豪酒店、富豪商城項目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在房管部門預售備案的形式作為借款擔保,合同累計總金額7千多萬元。上述十次借款中,富豪酒店主樓、富豪商城等被多次辦理預售備案。
多次預售備案是不允許的,但為了順利借款,使借款人相信所購房產(chǎn)之前未被銷售,楊某先后多次請時任瓊中房管局局長的陳澤科幫忙,為其違規(guī)重復辦理商品房買賣預售備案手續(xù)。為感謝陳澤科的幫助,楊某主動提出送一輛轎車給陳澤科,陳澤科表示同意。2011年8月,楊某花10萬元出頭購買了一輛車送給陳澤科,并將該車登記在陳澤科的兒媳名下。陳澤科使用該車一年多后將該車歸還給楊某。此外,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期間,陳澤科分別辦好朱某等4份預售備案手續(xù)后,楊某為感謝陳澤科的幫助,先后四次在瓊中縣城送給陳澤科5000元。
偽造證明資料辦住房貸款 送銀行行長等4人200多萬元
2012年3月18日、6月16日和10月16日,富豪公司先后與謝某等3人簽訂三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分別將富豪商城鋪面出售,并與謝某等人協(xié)商,以富豪商城項目向銀行申請貸款,并將所貸款項轉(zhuǎn)到富豪公司的賬戶中。同時,楊某向中國工商銀行昌江支行(以下簡稱昌江支行)行長吳紅文提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請求,吳紅文讓楊某與該行副行長簡贊武商量具體事宜。此后,楊某以謝某等3人名義分別向昌江支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相關申請手續(xù)均由楊某負責辦理。期間,楊某偽造了謝某等人的任職證明、收入證明和個人房產(chǎn)、車輛、股票、銀行賬戶流水賬等證明資料,還偽造了購房首付證明及鋪面租賃合同等資料,一并向昌江支行提交。
為能盡快貸到款,經(jīng)楊某、簡贊武二人協(xié)商,楊某按照貸款金額6%的比例作為好處費送給簡贊武,另外再提供一筆50萬元的活動經(jīng)費,由簡贊武打點辦理貸款的上下關系。關于6%好處費一事,楊某、簡贊武均告知吳紅文,吳紅文默許。3筆貸款審核過程中,昌江支行客戶經(jīng)理許宏球為第一調(diào)查人,關勝為第二調(diào)查人。2012年,昌江支行先后將3筆貸款700萬元、850萬元、1000萬元轉(zhuǎn)賬到富豪公司賬戶,由楊某支配使用。
為對簡贊武、吳紅文、許宏球、關勝等人的幫忙表示感謝,楊某收到3筆貸款后不久,先后3次送給簡贊武92萬元、51萬元、60萬元共計203萬元。簡贊武收到好處費后,分給吳紅文77萬元。此外,楊某分兩次送給許宏球6.5萬元,關勝1.5萬元。
此外,楊某還在??谑心洗髽蛳抡肄k假證的不法分子制作并購買了瓊海市建設局、瓊海市國土局的2枚“行政印章”和3份“證件”。事后,楊某將上述假證件、假印章存放于富豪城一樓辦公室的鐵皮柜內(nèi)。2013年12月17日,偵查人員搜查并扣押了上述物品。
化名潛逃
伙同情人逃至深圳隱匿
因拖欠的利息太多,借款人又催促得緊,楊某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其將名下的奔馳車、情人的別克車等進行典當,將所得款用于支付借款利息。2013年10月中旬,楊某將自己在海南使用的3個電話號碼全部遺棄,換了號碼、偽造虛假身份證,伙同情人駕駛別克轎車潛逃至深圳隱匿。在深圳隱匿期間,楊某所使用的身份信息都是偽造的虛假身份證,還將車牌更換成其他套牌。
楊某潛逃后,借款人先后向公安機關報案。2014年1月8日,楊某在深圳被抓獲。
兩次重審
數(shù)罪并罰被判4年3個月
審理過程中,楊某一案兩次被省高院發(fā)回重審。楊某因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合同詐騙罪、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數(shù)罪并罰被判決執(zhí)行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省高院第二次發(fā)回重審后,2017年12月,一審法院認定楊某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判決楊某犯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數(shù)罪并罰,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4年3個月。
宣判后,檢察院提起抗訴,楊某也不服,提出上訴。省高院經(jīng)審理認為,楊某與被害人之間主要是借貸關系,雙方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并備案的目的是為擔保借款而非購房。其次,楊某具有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楊某逃匿前一直在履約,其逃匿行為不足以證明其有詐騙的故意。此外,楊某隱瞞房產(chǎn)被重復買賣的行為構成民事欺詐,但不構成刑事詐騙等,該院認定公訴機關指控楊某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原判不予認定楊某犯合同詐騙罪正確。
省高院終審維持了一審法院對楊某的刑事判決,楊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4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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