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PDD直播唱歌被起訴”相關話題引發(fā)了網友關注。PDD真名叫劉謀,現(xiàn)在是一位游戲主播,微博粉絲有771.4萬。近日,PDD在一次直播中唱了《向天再借五百年》,被原作者起訴要求賠償10萬元。在PDD自己公開的截圖中,他所在直播平臺的法務也建議他這段時間直播時不要再唱歌了,如果真想唱歌要通過直播平臺內置的點歌軟件,用其他平臺的軟件唱歌可能會再次面臨這樣的問題。
在短視頻時代,人們通過短視頻平臺表演各種節(jié)目并獲得關注和流量是最為便捷的走紅捷徑,很多人即便沒有走紅的打算,也會在自己的短視頻中唱上一兩首拿手的歌曲,或者將一些當紅歌曲作為短視頻的配音。如今,當紅主播因為唱了一首歌便遭遇了高達10萬元的索賠,超出了很多人的預料。這也給很多人提了個醒,在網絡平臺中如果以營利為目的唱別人的歌曲是有風險的。
人們在短視頻平臺中看到主播唱歌是較常見的事情,殊不知,雖然很多當紅歌曲非常流行,成為廣場舞歌曲,或者成為一些商家在營業(yè)場所播放的背景音樂,一首歌曲再流行也不代表他人可以擅自傳播該歌曲,甚至用該歌曲謀取收益。
歌曲的作詞人、作曲人等創(chuàng)作者對歌曲享有相關著作權。根據《著作權法》,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廣播權和表演權等共計17項權利。如信息網絡傳播權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自己將其作為通過信息網絡方式向公眾提供、展示,也可以授權他人享有該權利。
當然,著作權并非完全是不容絲毫“侵蝕”的權利,其權利人也受到相應的限制。如具有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免費表演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等13種情形的,人們可以不經許可而免費使用該作品,但應標明作品名稱、作者等必要信息。
現(xiàn)實生活中,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人們自己播放歌曲供自己或者朋友欣賞、或將購買的圖書用于朋友間傳閱、甚至有熱心者將下載的歌曲免費用于人們跳廣場舞使用,這種使用方式均屬于對作品的合理使用,無需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也無需支付費用。人們購買、下載盜版的歌曲、圖書供自己或朋友欣賞或用于自行娛樂,在此種情形下,提供盜版作品者顯然構成侵權,但使用者卻不必有此擔心。
只要人們在使用他人作品時沒有營利情形,都可以“合理使用”而不必擔心遭遇索賠。一旦有營利情形性質就發(fā)生了變化,最常見的是,街邊店鋪或商場超市將歌曲、音樂作為背景樂來播放用于吸引、招攬顧客,KTV向客人提供歌曲,此種情形均需要取得許可并支付費用。
一些主播在網絡平臺唱歌或播放歌曲時顯然不是為了自己或朋友欣賞,而是用于吸引流量、賺取關注和打賞,這已經不是合理使用而是侵權。該主播僅因唱了一首歌便遭遇高額索賠事件,雖然尚未塵埃落定,但已足以引起大家的警惕。在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直播時不宜“想唱就唱”,隨意翻唱他人歌曲,否則就可能面臨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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