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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助學禁將“入學通知”印成“錄取通知”
來源:湖南日報  作者:  時間:2012-08-07 16:20:51

????自考社會助學機構不得向考生宣稱“享受全日制本科生待遇”,也不得虛假承諾考試課程“包過”,畢業(yè)“包工作”。今天,中南大學繼續(xù)教育學院負責人向記者表示,針對不法自考助學行為,今年暑假,他們有關單位進行了巡視督查,從規(guī)范招生廣告發(fā)布、收費等方面進行專項整治,堅決打擊不法中介,取締非法辦學。

????眼下正是自考社會助學機構組織生源的“黃金期”。最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發(fā)出緊急通知,規(guī)范自考社會助學行為。通知要求各助學機構發(fā)布的自考助學宣傳廣告(簡章)要嚴格履行審查手續(xù),必須明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性質,入學通知書嚴禁印成“錄取通知書”,必須明確助學形式是全日制或業(yè)余制和明確物價部門核準的學費和住宿費等收費標準。主考學校生源組織工作必須由主考學校授權部門統(tǒng)一組織進行。校內(nèi)二級機構不得擅自以學校名義或二級機構名稱對外招生。嚴禁委托校內(nèi)外任何個人或中介機構代理組織生源;嚴禁跨省、跨專業(yè)組織生源,嚴禁非法泄露、倒賣學生信息,有償提供、組織、接受生源。

????主考學校要嚴格執(zhí)行校外合作辦學審批和監(jiān)管制度,慎重選擇自考助學合作辦學機構,合作辦學的合作方必須取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登記證》。嚴禁高等學校與個人、非法人單位和不具備辦學資質的學校、機構、部門、社會組織等合作辦學。

????主考學校要切實加強對合作方的監(jiān)督管理,嚴禁合作方以任何方式衍生、分設多級教學點;嚴禁合作方自行制作發(fā)布以主考學校冠名的招生宣傳信息。未經(jīng)主考學校同意,合作方不得隨意變更辦學地址。

????各級自考管理部門和各助學機構要嚴格執(zhí)行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嚴禁合作辦學的合作方未經(jīng)主考學校授權自行收取學費;嚴禁職業(yè)技能培訓與自學考試助學“捆綁”收費。學費按學年或學期統(tǒng)一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

(編輯: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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