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2
是否得到家屬諒解?
檢察機關認為,雖然文裕章賠償了胡菁家屬128萬元,但是胡菁的家屬并沒有出具對文裕章的諒解書,此后還曾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這說明被害人的近親屬并未達成對文裕章的諒解,社會矛盾并未緩和。
文裕章的辯護人則表示,文裕章家人當初將128萬元賠償款支付到深圳中院時,就已經(jīng)帶有附帶條件——胡家出具諒解書,否則不需要將款項支付給胡家。胡家既然收下了128萬元,就應該表示了對文裕章的諒解。此外除了胡家外,文裕章和胡菁的兒女也是此案被害人的近親屬,文裕章的女兒也寫了一份對父親的諒解書,請求法庭對文裕章從輕判處,讓父親回到他們身邊。
文裕章的辯護人還當庭將文裕章和胡菁女兒的諒解書作為證據(jù)予以提交。公訴人表示相信諒解書出于文裕章女兒之手,但其女兒今年才12歲,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而且目前和文裕章以及其家人一起生活,因此該證據(jù)是否具有效力仍值得斟酌。
焦點3
該判緩刑還是入獄?
檢察機關認為,雖然文裕章有自首、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等情節(jié),但一審判決對文裕章適用緩刑,社會效果不佳。此案緩刑的適用給社會導向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救死扶傷、相濡以沫、同甘共苦、患難與共是中華民族的優(yōu)良傳統(tǒng)。文裕章的行為對夫妻同甘共苦的優(yōu)良傳統(tǒng)造成極大的沖擊,給同情、救助弱者的感情帶來極大的破壞。對其適用緩刑,會給社會導向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不利于有效發(fā)揮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
檢察官表示,一審判決書認定本案屬于故意殺人罪中的“情節(jié)較輕”有誤,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雖然胡菁后經(jīng)鑒定可能已經(jīng)處于腦死亡狀態(tài),但腦死亡沒有被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所認可。雖然文裕章沒有采取通常的使用暴力的方式,而實施的是拔掉氣管插管的行為,但并不影響主觀惡性,因為他面對的是一個無任何反抗之力的病人。文裕章的行為性質不是消極的不履行救助義務的行為,而是積極的殺人行為。
從本案的社會危害性分析,文裕章在其妻子病重垂危、急需救助之時,本應念夫妻之情誼,挽生命于將傾,卻不顧勸阻,急施殺手,將妻子的生命終結。其行為不僅剝奪了他人的生命,也讓雙方親人飽受折磨和煎熬,社會影響惡劣。其雖有自首情節(jié),但不能因此減輕好幾個量刑“檔次”,對文裕章的量刑應該從故意殺人罪10年的起點刑作為基礎,再考慮其自首、賠償?shù)惹楣?jié)。
文裕章的辯護人則提出,是不是一定要將文裕章送進監(jiān)獄,才能體現(xiàn)出良好的社會效果?目前文裕章全職在家照顧一對兒女,其兒女在父親的呵護下學習成績有了明顯進步,生活也很穩(wěn)定。文裕章已經(jīng)在看守所待了兩年,受到了懲罰,如果現(xiàn)在又判處其有期徒刑,將其送進監(jiān)獄,讓他的兒女再次失去父親的照料,并不一定就能取得好的效果。
文裕章庭審多次慟哭拭淚
堅稱拔管是讓妻不再受苦
昨日下午2時,離開庭還有半個小時,文裕章來到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文裕章穿黑色外套加深色襯衣,一直低著頭,神情落寞。文裕章看見有媒體在等候,馬上以手遮臉,快步走進了法院。
庭審過程中,文裕章斷斷續(xù)續(xù)地回憶起當日事發(fā)的經(jīng)過,說著說著就淚流滿臉,聲音哽咽。法官和檢察官都多次出言要求文裕章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緒。在庭審辯論階段,文裕章更是幾度中斷陳述。
文裕章說:“我對我老婆的感情,不是像你們說的那樣(不忠),我是深愛著她。那段時間我工作很忙,我還答應了她忙完這段時間后一起出去旅行?!彼枋稣f,當天他們一起帶小孩到海邊玩,大家玩得很開心也很累,晚上胡菁在家中突然暈倒后,他馬上送她去醫(yī)院,并且給醫(yī)生下跪,請求醫(yī)生盡全力救治?!澳菐滋煳页嘶丶蚁丛璧臅r間,就一直待在重癥監(jiān)護室外。探病時間就進去給我太太按摩手腳,跟她說一些刺激的話,希望她能醒來。我說,‘孩子等你回家煮飯啦’、‘你還答應我一起去旅行的’?!?/p>
伴著不時地抽泣、擦眼淚,文裕章表示認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對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賠償愿意全額賠償。他還為自己提出三點辯護意見。一是妻子昏迷搶救期間,他雖然和女性同事長時間通話但這并不能證明自己對妻子不忠,夫妻感情很好。二是當獲知醫(yī)生要對妻子行“割喉”手術,自己情緒失控,想讓妻子保持完整身體,有尊嚴地離去。三是妻子已經(jīng)命懸一線,連植物人的標準也達不到,到這一步,怎么還忍心去害她?
在最后陳述階段,文裕章流著眼淚說,自己確實做錯了,對不起胡菁,對不起岳母,也對不起一雙子女,希望岳母能夠原諒自己。現(xiàn)在自己沒有工作,主要就是在家照顧子女。現(xiàn)在孩子在他的照顧下學習成績好了,笑容也多了。他希望法官給他機會,讓他能留在子女身邊繼續(xù)照料,彌補過錯。
省檢闡述抗訴理由:
不屬“情節(jié)較輕” 緩刑社會效果不佳
昨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何雄偉出庭支持抗訴,并當庭宣讀抗訴書,抗訴理由主要有三點:一是一審判決認定本案屬于故意殺人罪中的“情節(jié)較輕”有誤。文裕章的辯護人在庭審中稱,事發(fā)時被害人處于腦死亡狀態(tài),因此被害人的死亡與被告人拔管之間沒有直接關聯(lián)。但檢察機關認為,“腦死亡”狀態(tài)只是醫(yī)學理論概念,沒有被刑事立法和司法所認可,在法律上被害人在醫(yī)院救治期間是具有生命體征的自然人,文裕章在妻子病重垂危之時,用自己的雙手將其生命終結,社會影響惡劣,不屬于“情節(jié)較輕”。二是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眼見愛妻救助無望,不能自控進而沖動拔管的主觀動機有誤。文裕章明知行為必然導致妻子死亡仍強行拔管,主觀惡意明顯,犯罪目的明確,屬于直接故意。三是雖然被告人有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等情節(jié),但因其犯罪受損的社會關系仍未修復,適用緩刑社會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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