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眼案雖是極端個案,但查清兇手的犯罪動機,或許能發(fā)現(xiàn)一些普遍的矛盾,對社會治安防控更有警示意義。
山西臨汾市汾西縣“8·24”傷害兒童案已于3日告破,犯罪嫌疑人確定為已經(jīng)跳井自殺的受害男童郭某的伯母張會英。關鍵證據(jù)是:在犯罪嫌疑人張會英的衣服上,多處檢驗出受害男童郭某的血跡,同時從這件衣服上,檢驗出張會英的DNA。
自警方公布犯罪嫌疑人以來,很多人對此表示不解,想不通為什么親人之間會下此毒手,尤其是在嫌疑人已經(jīng)跳井身亡,其犯罪動機至今不明的情況下。的確,警方當前披露的信息,除了那件血衣之外,沒有很確鑿的信息,可供人們分析判斷。民眾的一些疑慮可以理解,當?shù)鼐揭灿斜匾鸩焦颊{(diào)查狀況,讓人們看清案件的來龍去脈。
現(xiàn)實中,很多犯罪動機,確實是很難一眼看穿的。犯罪的攻擊行為可分為幾種類型,包括直接攻擊、轉向攻擊、替代攻擊、擴大攻擊等。直接攻擊外人很容易看明白,就是針對性很強的一對一,你得罪了我,我就要報復你。其他類型,相對來說就比較隱蔽。如這位伯母確為兇手,我判斷這就屬于轉向攻擊類型,她把對別人的不滿,轉向到了孩子身上。但她內(nèi)心真正攻擊的對象究竟是誰,原因是什么,目前尚未看到很清晰的材料公布。
從挖眼這種殘忍的行為看,兇嫌的心理彈性很小。也就是說,其心里積壓的強烈情緒已經(jīng)難以排解,必須要通過這樣的犯罪才能發(fā)泄。造成這種強烈情緒的內(nèi)驅力、外界誘因是什么,是一些近期因素還是遠期因素,是淺層因素還是深層因素?這都需要警方通過調(diào)查,盡快揭開。
一般來說,犯罪之前都會有各種先兆。比如,犯罪嫌疑人有沒有和什么人爭吵過,有沒有什么言行失常之處?此前有報道說,受害人一家2006年就從農(nóng)村搬到縣城,與犯罪嫌疑人來往不多。既然交集不多,那可能引發(fā)沖突的矛盾或許不難查找。曾有分析說,可能是兩家因贍養(yǎng)老人起了矛盾,后來卻遭男童父親否定。但這挖眼之舉,不可能無緣無故,一定還有未被發(fā)現(xiàn)的蛛絲馬跡。
也有一些報道,提到嫌疑人受驚后容易“胡言亂語,神神鬼鬼”,且得過癲癇等,有人推測嫌疑人會否在處于精神疾病的情形下作案?但從嫌疑人隱藏證據(jù)、沒有參與搶救孩子、回答警察筆錄很清醒等跡象來看,和一般精神疾病作案存在差異。
此外,犯罪的工具到底是什么?曾有報道說是“用樹枝行兇”,但警方已披露信息中,并未提到這一點。還有,犯罪現(xiàn)場是不是單人作案?這些關鍵的信息,都有助于人們看清案件的真相,分析作案人的動機,希望警方后續(xù)能有更具體的回應。
一般而言,利益往往是引發(fā)各種激烈沖突的導火索,尤其是在農(nóng)村地區(qū)。挖眼案雖是極端個案,但查清兇手的犯罪動機,或許能發(fā)現(xiàn)一些普遍的矛盾,對社會治安防控更有警示意義。
□武伯欣(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