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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在孩子面前更應依法慎用
權力在孩子面前更應依法慎用
來源: 東方早報 作者: 時間:2013-09-24 10:59

  連日來在網(wǎng)絡上沸沸揚揚的甘肅初中生因發(fā)帖遭刑拘案,以9月22日深夜警方將刑案降格為行政拘留案,并于次日凌晨放人而告一段落。

  甘肅省天水市張家川回族自治縣16歲的初中學生楊某,就9月12日當?shù)亍般@石國際”KTV工作人員高某死亡事件,在網(wǎng)上提出強烈質疑,稱該KTV系縣法院副院長所開(事后該法院方面稱該KTV的法人代表為縣法院副科級干警的妻子)、“已經(jīng)過去了三天兩夜,警察依然不作為”、“看來必須得游行了”。9月17日,當?shù)鼐揭陨嫦訉め呑淌伦镄叹辛藯钅常碛墒巧鲜霭l(fā)帖轉載達到500次以上。此案被媒體稱為適用兩高關于“利用信息網(wǎng)絡誹謗他人”司法解釋的第一案;同時,警方對初中生未必妥當?shù)谋磉_,施以嚴厲的刑事追究,也引發(fā)了巨大爭議。

  于是,張家川這個默默無聞的小縣城,頓時被置于輿論的強力圍觀之下。很快,圍觀就有了效果。網(wǎng)民發(fā)現(xiàn),張家川作為國家級貧困縣,居然動用1800萬元修建了氣派的行政中心。此外,從一份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的判決書中可見,現(xiàn)張家川縣公安局局長白勇強,曾向自己當年的上司、原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長史居平行賄現(xiàn)金共計5萬余元;白勇強還依史居平的授意,違規(guī)撤銷一起刑事案件,導致有罪的人未受刑事追訴,涉嫌徇私枉法罪。但白勇強迄今未被追究法律責任,仍高坐公安局長的位子。網(wǎng)民潑辣地將初中生發(fā)帖遭刑拘這一事件歸納為:行賄5萬的局長抓了轉發(fā)500的初中生。這將對此案的質疑推向沸點。

  在輿論壓力下,22日深夜,甘肅省公安廳宣布,鑒于楊某是未成年人,以及有“悔罪表現(xiàn)”,撤銷了對楊某的刑事追究,改為行政拘留7天,并于次日凌晨釋放。警方此舉令事件向良性發(fā)展,但還是陷入了一片質疑聲中。

  首先,《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撤案理由,是當事人不應受到刑事追究,而不是“悔罪”。以“悔罪”的名義對此案進行降格處理,是一種有罪推定的表現(xiàn)。其次,《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為何對16歲的楊某的處罰,還是從刑事拘留改為行政拘留了?警方再做解釋:去年,楊某曾因偷竊摩托車被警方抓獲,其并非初次違法。而這一解釋又再次遭到質疑,認為警方披露楊某的違法記錄,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

  不解釋,被公眾誤解為違法行政拘留;解釋了,其行為還是被質疑違法。警方在此案中進退失據(jù)、跋前疐后。

  問題出在哪里?貧困縣的豪華辦公樓、公安局長“行賄”未受追究等基層亂相,是公眾質疑個別政府執(zhí)法公信的背景原因;直接的導火索在于:警方未能慎用警權,而對未成年人的不妥當言論,施以刑拘的雷霆手段,擾亂了公民言論權與國家懲罰權的邊界。

  小錯重罰,對網(wǎng)民乃至未成年人的不當言論都施以刑罰,不能體現(xiàn)刑法寬嚴相濟的精神。

  在警惕公權濫用的同時,我們也應注意另一個傾向,即對獲釋少年的捧殺。在KTV死亡案未真相大白之前,并非知情人的初中生楊某就武斷地認定執(zhí)法不公,并將相關言論發(fā)在網(wǎng)上,這絕非合格的公民表達。正像一位資深律師所說:“他會長大,需知人有言論自由,但要為言論負責,說事兒應盡量核實,別故意以訛傳訛,立論要盡量公允。”

  孩子要長大,網(wǎng)絡會成熟,政府的治理也要完善。公民應在行使權利過程中,懂得權利的邊界,懂得哪些是與權利匹配的義務;政府的治理能力,應與日益成熟的網(wǎng)絡社會相配套,懂得懲罰,也要懂得寬容,更要學會如何運用不同的權力工具。權力受法律約束,才不至于在圍觀之下進退失據(jù)。

(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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