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程職業(yè)學院馬某某因“散伙飯”回寢室途中,與人發(fā)生口角,便邀約3名好友沖到學校宿舍樓一寢室打傷陶某某等,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昆明安寧市人民法院14日開庭審理此案,并當庭判處馬某某等有期徒刑。
公訴機關指控,1992年出生的馬某某在2014年9月15日凌晨零時許,因與人發(fā)生口角,為發(fā)泄情緒,邀約杜某、陳某某、李某某沖入云南工程職業(yè)學院1幢宿舍樓1114號宿舍內,隨意毆打被害人陶某某、李某等人。經鑒定,被害人陶某某和李某傷情均為輕微傷。
馬某某表示,當時,因他們馬上要外出實習,全班舉行聚餐活動。聚餐活動上,他們喝了不少酒。聚餐結束后,他回到校園內與人發(fā)生口角,氣憤不過,遂打電話給杜某,邀約另外兩人去找人理論。他4人便來到陶某某、李某宿舍,將在床上和看電影的二人毆打了一頓,隨即回寢室或者去酒店睡覺。
公訴機關認為,馬某某4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相應規(guī)定,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但4人在事件發(fā)生后,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或自首,建議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后,經合議庭合議,當庭對馬某某4人作出一審判決:馬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1年;杜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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