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82歲的廈門大學化學系退休教授賴伍江和其他家屬,又一次來到龍巖市新羅區(qū)法院參加庭審。涉及賴家房屋的拆遷許可證延期問題,他們與龍巖市住建局及福建省住建廳再次對簿公堂。該證由原龍巖市房管局頒發(fā)給龍巖市土地收儲中心,后經(jīng)原龍巖市房管局及現(xiàn)龍巖市住建局通過24次延期批復,延了12年,而有關拆遷期限出現(xiàn)了3個版本。他們向福建住建廳提起行政復議,后者又維持該延期,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有關復議決定。此前,他們已兩次提起行政訴訟,均敗訴。
父輩用僑匯建屋賴家兄弟拒拆遷
拆遷涉及的房產(chǎn)及院落,坐落于龍巖市新羅區(qū)西安路與登高西路交叉口西北角,占地約2000平方米。賴伍江的父親賴寄塵在上世紀20年代末到印尼經(jīng)商,于1950年響應國家號召,回龍巖投資公路、運輸建設,后用1億元僑匯在龍巖汽車站旁購置了這處住宅、鋪面及庭院等房產(chǎn),并有當時龍巖縣政府頒發(fā)的《建筑房屋許可證》。
2000年,龍巖市政府以實施舊城改造計劃的名義,收回包括這處房產(chǎn)在內(nèi)的4952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協(xié)議出讓方式提供給龍巖市龍興建設開發(fā)公司,進行西城商業(yè)中心舊城改造項目建設,申請用途為建設用地(商住)。賴伍江稱,雙方并未達成任何補償協(xié)議,賴家始終沒同意拆遷。
2003年10月11日,原龍巖市房管局給該市土地收儲中心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稱該中心因“登高西路及龍巖大道兩側(cè)(西安段)土地收儲項目建設”,需拆遷相關范圍內(nèi)的房屋及附屬物。賴家兄弟被告知其房產(chǎn)屬此拆遷范圍,但他們認為自己屬于西安路,不在擬建的登高西路范圍內(nèi),且該地塊已被劃給龍興公司,不能“一地兩征”。賴伍江稱:“這次土地收儲項目針對我家房產(chǎn)所占土地并無具體建設項目,無法證明此舉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與憲法規(guī)定的‘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私有財產(chǎn)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相悖,因此我們不同意拆遷?!?/p>
直到2006年,當?shù)厝栽谡屹嚰艺劜疬w,并多次召開質(zhì)證、調(diào)解會。當年,土地收儲中心曾向原龍巖市房管局申請裁決拆除該房屋,后又以需繼續(xù)協(xié)商拆遷補償事宜為由撤回申請。此后7年無音訊,原龍巖市房管局也變更為龍巖市住建局。
2013年年底及2014年上半年,龍巖市住建局又多次組織雙方開質(zhì)證、調(diào)解會,并在2014年7月22日做出裁定,要求賴家在16日內(nèi)將房屋交給申請人,否則將向法院申請強拆。賴家兄弟隨后向福建省住建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撤銷該裁定,后者以拆遷延期在訴訟中為由中止該復議申請。
房屋拆遷許可證被指有多處問題
去年8月份,賴家兄弟通過信息公開申請獲知,龍巖市住建局將《房屋拆遷許可證》從2014年6月30日延期至2014年12月31日。之后,他們又獲知該許可證已延至2015年6月30日。賴家兄弟認為龍巖市住建局的該行政行為違法,遂兩次向福建省住建廳提出復議,后者兩次做出維持決定,賴家于是兩次將兩者告上法院,要求撤銷龍巖市住建局兩次做出的《關于同意延長拆遷期限的通知》,以及福建省住建廳做出的維持相應通知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在接下來的訴訟中,賴伍江及代理律師發(fā)現(xiàn)拆遷許可證存在很多問題:
《房屋拆遷許可證》巖府房拆許字(2003)第012號上載明的拆遷期限為2003年10月11日至2004年3月31日,而龍巖市住建局向法庭提供的刊登在2003年10月14日《閩西日報》的《房屋拆遷公告》卻寫著拆遷期限從2003年10月1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前后共計24次《延長拆遷期限公告》上的該許可證拆遷期限則為2003年10月11日至2004年3月21日。
此外,原龍巖市房管局曾交給賴家一份《關于同意延長拆遷期限的通知》,文號為“巖府房拆字(2006)003號”,存在明顯涂改痕跡。而龍巖市住建局在2014年行政訴訟開庭時出示的通知文號變成了“03號”,涂改痕跡不見了。他們申請福建省住建廳對這兩份通知進行鑒定,被以與申請復議的2014年延期事項無關為由拒絕。
律師還稱,2011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開始生效,該《房屋拆遷許可證》所根據(jù)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龍巖市住建局仍沿用該條例進行延期,同樣存在問題。
龍巖市新羅區(qū)法院分別于今年1月21日、10月15日對上述兩起訴訟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請求,龍巖市中院也分別于7月13日、12月7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11月下旬,福建省高院針對第一起訴訟召開聽證會,尚無新進展。
一方堅持延期 一方不棄維權
12月23日上午8點半,賴家針對龍巖市住建局做出的《關于同意延長拆遷期限的通知》(延至2015年12月31日)、福建省住建廳維持該通知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提起訴訟一案,在新羅區(qū)法院開庭,第三人龍巖市土地收儲中心工作人員也到庭。雙方圍繞多個焦點問題質(zhì)證、辯論,審判長在庭審進行約4個小時后宣布休庭,稱經(jīng)合議庭合議后擇日宣判。
休庭期間,龍巖市土地收儲中心工作人員透露,因此次延期許可將在12月31日到期,住建局將做出新的延期許可。
賴伍江稱,此前4次生效判決均判他們敗訴,他不知道此次庭審會有什么結(jié)果。他表示,自己將繼續(xù)對新的延期許可提起行政復議,福建省住建廳如繼續(xù)維持,“延一次告一次,維權的道路很曲折,但我們還是要維權”。
庭審焦點
是否應撤銷延期許可?
對于拆遷許可證出現(xiàn)3個期限的問題,龍巖市住建局出庭人員表示,截止日期應以拆遷許可證上2004年3月31日為準,其他兩個時間屬“筆誤”。
福建省住建廳稱,登報公告載明針對巖府房拆許字(2003)第012號的公告,內(nèi)容援引自拆遷許可證,因此應以許可證上載明期限為準,且此前兩次相關案件中,兩級法院均認定了這一事實。
原告方則認為,拆遷許可證上的期限未按法定程序進行公告,因此無效;社會大眾和被拆遷人看到的是登報公告,因此對被拆遷人有效的截止日期是登報公告顯示的2003年12月31日;而原龍巖市房管局未在該日期前15日內(nèi)同意延期,故該拆遷許可證在2003年12月31日已失效。之后24次《關于同意延長拆遷期限的通知》引用的時間是2004年3月21日,更屬無本之木,援引錯誤,均無效,應依法撤銷。
已廢止的條例是否仍適用?
福建省住建廳出庭人員表示,《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條例》第35條明確規(guī)定,本條例實施前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xù)沿用原有規(guī)定辦理。此案中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在2003年取得,因此仍然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龍巖市住建局重申前者理由,認為其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依據(jù)正確。
原告律師朱孝頂認為,2001年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授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但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征收條例》已廢止前述條例,全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已不再有“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龍巖市住建局的原拆遷管理職能已被撤銷,在跨越2011年1月21日的當次延期許可結(jié)束后,住建局不能再依據(jù)已被廢止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許可延長拆遷期限。
原告方還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由中國政法大學公法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張樹義教授及該校法學院碩士生導師卞修全教授、廈門大學法學院碩士生導師孫麗巖副教授依據(jù)此案出具的《專家意見書》。意見書認為,該項目拆遷期限一旦屆滿,則由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廢止,有關行政機關不得依據(jù)已廢止的法律規(guī)定,再行許可延長拆遷期限。意見書同時指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頒布,意在以合法征收取代飽受詬病的拆遷許可行為,從根本上解決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所引發(fā)的種種社會矛盾。因此,若允許《拆遷許可證》無限期地延長,則勢必變相助長強制拆遷行為。
所訴延期行為是否合法?
龍巖市住建局出庭人員稱,該局根據(j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guī)定,依龍巖市土地收儲中心申請,在有效期內(nèi)做出答復并同意延長拆遷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延長公告中雖然引用拆遷期限時間上存在筆誤的瑕疵,但不影響本次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原告代理律師鄒義認為,該許可證最初的登報公告、延期許可顯示的截止日期均非《房屋拆遷許可證》上的日期,之前一系列行為的違法性,決定了本次拆遷期限延長行為同樣違法,應予撤銷。
朱孝頂律師也稱,行政機關做出任何行政行為,都應當依據(jù)現(xiàn)行有效的法律作為授權,而龍巖市住建局沒有向法院提交其具備做出該行政行為的職權的相關證據(jù),依法應視為沒有證據(jù),因此無權作出該行政行為。
?
?
相關鏈接:
合肥征地拆遷安置亂象迭出 貪腐案件多發(fā)?
·凡注明來源為“海口網(wǎng)”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等作品,版權均屬??诰W(wǎng)所有。未經(jīng)本網(wǎng)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zhuǎn)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zhuǎn)載自其它媒體,轉(zhuǎn)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wǎng)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網(wǎng)絡內(nèi)容從業(yè)人員違法違規(guī)行為舉報郵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