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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六、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

  公安機關對24名相關企業(yè)人員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11人)。

  檢察機關對25名行政監(jiān)察對象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正廳級2人,副廳級7人,處級16人;交通運輸部門9人,海關系統(tǒng)5人,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5人,安全監(jiān)管部門4人,規(guī)劃部門2人)。

  事故調查組另對123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建議對74名責任人員(省部級5人、廳局級22人、縣處級22人、科級及以下25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撤職處分21人、降級處分①23人、記大過及以下處分30人);對其他48名責任人員,建議由天津市紀委及相關部門予以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1名責任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病故,建議不再給予其處分。

  事故調查組建議對事故企業(yè)和有關中介及技術服務機構等5家單位分別給予行政處罰。

  事故調查組建議對天津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并責成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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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降級處分是指降低公務員的一個行政“級別”,而非降低其職務層次,該處分在“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處分中由輕到重居第四位。

  市委、市政府向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建議責成交通運輸部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ㄒ唬┤鸷9荆?3人)。

 ?。?)于學偉,中共黨員,瑞海公司董事長。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董社軒,中共黨員,瑞海公司副董事長兼執(zhí)行董事。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只峰,群眾,瑞海公司總經(jīng)理、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尚慶森,群眾,瑞海公司副總經(jīng)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曹海軍,中共黨員,瑞海公司副總經(jīng)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6)郭向濱,中共黨員,瑞海公司安保部部長。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宋齊,群眾,瑞海公司財務總監(jiān)。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李亮,群眾,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任瑞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劉振國,中共黨員,瑞海公司副總經(jīng)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0)田旺,群眾,曾任瑞海公司副總經(jīng)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1)周志剛,群眾,瑞海公司操作部業(yè)務員。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2)李雅翔,群眾,瑞海公司出口裝箱部副經(jīng)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13)楊默,群眾,曾任瑞海公司辦公室主任。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二)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22人)。

  1.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人員(5人)。

 ?。?4)鄭慶躍,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5)李洪鋒,中共黨員,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總裁助理。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6)鄭樹國,中共黨員,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安監(jiān)部副部長,南疆安全監(jiān)督站常務副站長。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7)劉偉,群眾,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招商二部部長。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8)顧育農(nóng),中共黨員,天津港公安局局長。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2.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13人)。

 ?。?9)張麗麗,天津市委委員,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天津港發(fā)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天津港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公司內(nèi)設職能部門和下屬管理單位督促檢查不到位,對公司相關領導及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nèi)職務、撤職處分。

 ?。?0)袁寶童,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天津港港區(qū)范圍內(nèi)的消防工作監(jiān)督管理不到位,對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違規(guī)辦理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消防審核和驗收手續(xù)、未認真開展日常消防檢查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nèi)職務、撤職處分。

 ?。?1)李偉,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總工程師,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分管部門和下屬管理單位督促檢查不到位,對該公司規(guī)劃建設部違規(guī)出具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guī)劃初審意見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站違規(guī)進行安全監(jiān)督工作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nèi)職務、撤職處分。

 ?。?2)劉欣,中共黨員,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規(guī)劃建設部部長,南港指揮部副總指揮、辦公室主任。未認真履行職責,未認真組織開展規(guī)劃許可初審工作,對瑞海公司在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guī)劃許可申請材料中弄虛作假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nèi)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3)胡肖峰,中共黨員,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規(guī)劃建設部建設管理科科長。工作失職,在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guī)劃許可初審工作中,發(fā)現(xiàn)規(guī)劃設計方案、規(guī)劃許可申報表與所附平面圖對擬建項目表述不一致時,仍違規(guī)出具初審同意意見。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nèi)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4)鄒立,天津港建設公司黨總支書記、總經(jīng)理,天津港濱工程招標咨詢中心總經(jīng)理。未正確履行職責,在代辦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guī)劃許可申請工作中,對有關工作人員違規(guī)借用規(guī)劃編制資質和幫助瑞海公司弄虛作假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nèi)職務、撤職處分。

  (25)侯建飛,中共黨員,天津港建設公司副總經(jīng)理。工作失職,在代辦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guī)劃許可申請工作中,違規(guī)借用其他單位規(guī)劃編制資質,對有關工作人員幫助瑞海公司弄虛作假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nèi)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6)陳蕊,中共黨員,天津港建設公司項目二部科員。在代辦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guī)劃許可申請中弄虛作假,將申請材料中的擬建項目“危品庫”修改為“倉庫”,幫助瑞海公司違法申請規(guī)劃許可。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nèi)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7)王世明,中共黨員,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站站長。未正確履行職責,發(fā)現(xiàn)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未進行施工招標、未取得施工許可即已開工建設后,仍違規(guī)進行質量安全監(jiān)督。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nèi)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8)張月,天津港公安局消防黨支部組織委員、消防支隊副支隊長。工作失職,在進行消防設計驗收時,未查處瑞海公司未經(jīng)驗收即已經(jīng)營的違法行為;對防火建審科違規(guī)辦理消防審核手續(xù)和消防支隊四大隊未認真開展日常消防檢查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nèi)職務、撤職處分。

  (29)王洪順,中共黨員,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防火建審科副科長。工作失職,在瑞海公司未取得建設項目規(guī)劃許可的情況下,違規(guī)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在進行消防設計驗收時,未查處該公司未經(jīng)驗收即已經(jīng)營的違法行為。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nèi)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30)崔振河,天津港公安局消防黨支部紀檢委員、消防支隊四大隊大隊長。未認真履行職責,開展轄區(qū)內(nèi)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對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海關監(jiān)管場所內(nèi)長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nèi)職務、撤職處分。

 ?。?1)夏艷青,中共黨員,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六大隊科員。未認真履行職責,未對瑞海公司海關監(jiān)管場所進行過消防安全檢查,未發(fā)現(xiàn)該監(jiān)管場所內(nèi)長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nèi)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給予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的人員(4人)。

 ?。?2)王存杰,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天津港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對消防隊伍建設重視不夠,對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缺少承擔消防監(jiān)督檢查的職能科室問題失察,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3)黃永志,中共黨員,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防火建審科科員。違規(guī)為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工程項目辦理了消防審核合格手續(xù),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34)寧大海,中共黨員,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防火建審科科員。發(fā)現(xiàn)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工程消防方面未驗先用的問題后,未依法進行處罰,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5)王婧,群眾,天津港建設公司項目一部科員。發(fā)現(xiàn)瑞海公司申報材料上“危品庫”名稱表述不一致的情況后仍同意通過初審,建議給予批評教育。

[來源:國家安監(jiān)總局網(wǎng)站] [作者:] [編輯:楊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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